闽人社文〔2017〕255 号
各设区市人社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3号),进一步加强全省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保证退休干部各项活动的正常开展,经研究,对我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干部公用经费管理使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我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干部活动经费划归为退休干部公用经费,按省直及设区市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公务费定额标准计算。省直单位每人每年不低于1000元标准,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退休人员公用经费标准。
二、退休干部公用经费主要用于订阅报刊杂志、节日座谈、慰问探视、参观学习、老年教育、文体活动,以及活动场所器材添置和管理服务工作的必要开支等。
三、退休干部公用经费从干部办理退休下月起安排,由各市、县(市、区)退休干部管理部门、省直各单位统筹掌握使用。严格执行财务管理规定,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不得挤占挪用或违反规定发给个人使用。退休干部公用经费当年节余可跨年使用。
四、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原财政厅、人事厅《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干部活动经费的通知》(闽财事〔1995〕033号、闽人退〔1995〕11号)及《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干部公用经费管理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发〔2002〕192号)即行废止。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17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