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政〔2012〕31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切实满足日益增长的社会养老服务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国办发〔2011〕60号)和《福建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现就加快我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主要目标
到2015年,基本形成与我省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的覆盖城乡、布局合理、规模适度、制度完善、管理规范、服务优良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新增日间照料床位和机构养老床位9万余张,实现养老机构床位总数实现翻一番以上,每千名老人拥有养老机构床位数达到30张以上。
——覆盖城乡社区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基本健全。
——养老服务信息化平台基本建成并在全省广泛应用,实现与相关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对接。
——养老服务政策扶持体系、人才支撑体系、标准评价体系、管理监督体系基本完善。
二、重点任务
(一)完善社会养老服务基础设施
1. 加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建设。依托城镇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家庭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星光老年之家、老年大学、老年人活动中心等现有公益性服务设施和资源,建设居家养老服务平台。改善乡镇敬老院条件,使其成为区域性农村老年人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和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到2012年,原则上每个城市社区建立1个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到2015年,力争每个乡镇拥有1处居家养老服务场所。
2. 加强社区养老服务场所建设。在城市,结合社区服务设施建设,增加养老设施网点。在农村,结合城镇化发展和新农村建设,以乡镇敬老院为基础,建设日间照料和短期托养的养老床位,向留守老年人及其他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短期托养、配餐等服务;以建制村和较大自然村为基点,依托村民自治和集体经济,积极探索农村互助养老新模式。到2015年,日间照料服务基本覆盖全省所有的城镇社区和50%以上的建制村。
3. 加强公办养老机构设施建设。政府主要投资建设以收养孤老优抚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低收入和失能等困难老年人为主的供养型、养护型、医护型养老机构,发挥引导示范性作用。到2015年,建成1个集老年养护、医疗康复、培训教育等功能于一体的省级民政社会福利综合基地;每个市、县建成1所集孤老供养、孤儿养育、优抚保障、社会救助、社会养老等功能为一体的社会福利中心;原则上,每个乡镇建成1所主要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集中供养服务的敬老院。
4. 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通过制定和完善扶持政策,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土地参股)、租赁等方式,兴办老年公寓、老人护理院、托老所、养老院等养老服务机构,兼顾开展居家养老、精神慰藉等养老服务项目。
(二)加强社会养老服务规范化建设
1. 健全政策法规体系。完善各类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准入、退出、监管制度,加大执法力度,规范养老服务市场。建立养老机构等级评定、老年人入院评估、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等制度。
2. 建立标准化评估体系。制定和完善居家养老、机构养老服务和管理的相关标准,建立相应的认证体系。建立养老服务机构建筑设施、人员配备、分类管理、安全卫生等标准体系。
3. 培育行业组织体系。培育社会养老服务行业组织,接受政府委托开展培训、研究、交流等工作。大力培育专业性中介机构,鼓励中介机构参与社会养老服务,提供评估、咨询和第三方认证等服务。
(三)推进社会养老信息化建设
1. 建设全省养老服务信息系统。依托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建设全省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并纳入政府数据库管理,实现全省信息互通互联。到2015年,基本建成覆盖省、市、县、乡镇(街道)四级养老服务信息网络,为社会提供养老信息服务。
2. 建立紧急呼叫服务系统。重点支持老年人居家呼叫服务系统建设,并探索建立与120、119、110等公共平台对接,为老年人提供应急等呼叫服务。条件不具备的地方,可建设小型的局域性信息网,通过固定电话、手机和网络为老年人提供服务。到2015年,老年人居家呼叫服务系统和应急救援服务网络力争实现城乡覆盖。
3. 逐步建立老年人电子健康档案。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依托,全省城乡逐步建立老年人的标准化电子健康档案。电子健康档案信息系统逐步与养护康复机构的电子病历等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四)促进社会养老服务业发展
1. 推动现代养老产业发展。鼓励企业根据老年人生理特点、营养需求和精神文化,研发和推广老年康复辅具、护理用品、自助设备等老年用品,开发老年食品、保健康复、老年照护、老年社区等服务市场,发展老年旅游、老年服装、老年教育和老年文化娱乐等服务业。探索“候鸟式养老”、“异地养老”、“以房养老”等新型养老模式。
2. 创新养老产业发展方式。积极支持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方式兴办养老服务业。公办养老机构可采用服务外包、委托管理、合作经营等方式吸引社会参与。支持运营成功的海内外专业养老机构,参与整合经营困难的小型民办养老院、护理院,组成养老服务连锁机构,进行规范化和规模化经营。支持慈善公益组织参与养老服务事业,鼓励慈善家冠名捐建老人公寓、老人养护院、农村敬老院等各类养老机构。
3. 探索闽侨台养老服务合作机制。发挥我省侨台优势,鼓励侨、台商投资兴办养老服务机构,鼓励外资养老服务机构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加强与海内外养老服务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引进社工服务的工作理念、管理模式和专业方式,努力提高我省养老服务机构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五)培育养老服务人才队伍
1. 扩大养老服务队伍。建立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机制,在养老服务机构中设置社会工作者岗位,鼓励和吸引专业社会工作者和社工专业的高等院校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大力培养和引进养老服务专业人才,壮大养老服务队伍。
2. 提高专业化水平。探索建立老年护理专业教育机制,有计划地在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内开设社会工作、心理学、老年医学等与社会养老服务有关的专业和课程,加快培养老年医学、护理、营养和心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加强养老服务人员职业培训和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逐步推行养老机构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认证和持证上岗制度。到2015年,力争养老机构主要负责人资质培训率达100%,养老护理员持证上岗率达85%以上。
3. 推行志愿服务制度。加快培育社会养老服务志愿者队伍,动员、引导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慈善组织和志愿者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公益服务。开展“关爱百万空巢老人志愿服务行动”活动,探索“义工银行”、“劳务储蓄”等自助互助服务,鼓励低龄健康老人为高龄老人服务,探索建立爱心企业与养老机构挂钩帮扶机制,促进志愿者服务的经常化、制度化。
三、保障措施
(一)完善土地供应。各地要编制社会养老服务发展规划,将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并予以优先安排。对公办养老机构,按照土地划拨目录,依法优先划拨建设用地。对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的建设用地,可采取划拨或协议出让;采取有偿方式的,通过“双向竞价”、“综合评标”等多种途径合理控制地价。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村级建设留用地兴办养老服务机构。
(二)落实税费优惠。落实公办及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扶持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养老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免征自用房产和土地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地方级收入部分;免收新建老年服务设施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等;免收机构内的生活垃圾、粪便清运和排污等费用;水、电、燃气、固定电话的使用费与居民用户同价,有初装费、一次性接入费的减半收取。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享受国家扶持发展服务业的相关优惠政策。
(三)改善医疗服务。支持养老服务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与医疗机构开展合作。规模较大的医护型养老服务机构单独设置卫生所(医务室);规模较小的医护型养老服务机构和养护型养老服务机构可单独设置卫生所(医务室),也可与周边医院、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合作。单独设置卫生所(医务室)的,符合条件的要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范围。加快推进城乡医保省内异地就医联网结算,方便老年人看病。建立健全家庭病床管理制度,鼓励和引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转变服务模式,主动为长期卧床、70岁以上和独居等行动不便老人提供上门服务,开设家庭病床。
(四)实施政府补贴。完善孤老优抚对象、城市“三无”、农村五保老人政府供养制度,保障其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逐步实施高龄补贴、养老服务政府补贴制度,帮助经济困难的老人购买养老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在一般服务补贴基础上,对失能老年人给予专项护理补贴,并建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托老服务机构)运行经费补贴制度。鼓励民办养老机构收养政府供养对象,并按照收住对象的供养标准拨付补助费。提高对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的一次性开办补助和床位运营补贴标准。
(五)加强金融扶持。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和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适当放宽贷款条件,简化手续,并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增加对养老服务企业及其建设项目的信贷投入。符合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个人(或合伙)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可按相关规定享受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还可按规定享受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贴息优惠政策。积极探索拓展社会养老服务产业市场化融资渠道。鼓励发展专业养老保险机构,开发养老保险产品;支持保险公司投资设立专业化养老服务机构。支持建立老年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构建养老服务行业风险合理分担机制。
(六)加大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多渠道筹集资金,逐步增加一般预算资金、福利彩票公益金等财政性专项资金用于公益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福利彩票公益金要优先保障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鼓励社会资金、慈善捐赠参与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形成多元化的投入机制。对管理规范、老人满意度高并获得省级以上政府或部门表彰的各类养老服务机构,通过“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适当支持。
(七)强化监督管理。各地要强化对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范围、质量及服务费用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公建民营的养老服务机构要确保其公益性质。严禁以办养老机构为名从事核准范围以外的经营业务;严禁改变机构的养老服务性质。违反有关规定的,收回补助资金,并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撤销养老服务机构登记证书等处罚,并向社会公布。
各地、省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2年5月19日